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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質監總局政策研究室有關食品類虛假廣告案子適用法律相關難題的複函
市場監督市場競爭函﹝2020﹞463號
浙江市場監督管理:
《關於食品虛假宣傳違法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浙市監市場競爭〔2019〕16號)函複。經科學研究,現函複以下:
當今,運用大會、專題講座、健康管理谘詢等方法對食品類開展虛假廣告違紀行為,特性極端、傷害比較嚴重。銷售市場監督機構要貫徹執行食品類安全管理“四個最嚴”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嚴厲查處該類違紀行為,維護保養公平交易的市場監管,維護經營人和顧客的合法權利。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八條等要求,縣級以上銷售市場監督機構對虛假廣告等知識產權侵權個人行為開展依法查處。運用大會、專題講座、健康管理谘詢等各種各樣方法,對食品類的特性、作用、品質等作虛報或是讓人誤會的商業服務宣傳策劃,蒙騙、欺詐顧客的,可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等要求,由監督管理單位勒令終止違紀行為,處二十萬元之上一百萬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一百萬元之上二百萬餘元下列的處罰,能夠 注銷企業營業執照。
與此同時,對運用大會、專題講座、健康管理谘詢等方法對食品類開展虛假廣告的,銷售市場監督機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開展懲罰之外,還可視性劇情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3條要求,有非法所得的,收走非法所得;歸屬於企業違反規定的,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的要求,對企業的法人代表、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給與懲罰。
市場管理質監總局政策研究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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